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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8366cc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2-08-29 15:59

银河8366cc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河8366cc(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加快建设阳光国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企业公示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省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10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企业信息的活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执行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公司各部室,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 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信息不得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应快速反应,妥善应对,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澄清不实传闻,回应社 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六条 公司各部室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办公室并公司领导研究后确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各部室,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承担公司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由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组成。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建立由主要负责人员负责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并建立企业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公开工作机制和体系,制定修订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公司各部室、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审定公开发布的信息。党委组织部负责完善和实施涉及信息发布的公司新闻发布等制度;管理和组织实施公司对外新闻发布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负责公司信息公开舆情监测反馈工作。办公室负责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的整体设计和日常维护。人力资源部负责定期组织信息公开培训。法律合规部负责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第十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室、各全资、控投子公司为信息拥有主体,各部室、各全资、控投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室、本单位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核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并开展风险评估。各信息拥有主体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室、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公司各部室、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名单应报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员名单向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应主动公开信息

(一)基本情况:职能设置、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及其变动

情况;

(二)企业整体运营和经营情况等;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关联交易、产权和股

权转让、增资扩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等;

(四)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职务变动及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经审核同意发布的公司领导薪酬水平情况等;

(五)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公开招聘工作等;

(六)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等;

(七)重要工作动态;

(八)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

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

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

第十六条 对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开。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

除以上公司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需要,向公司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公司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企业申请获取企业信息的,应该按照以下流程获取相关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司申请获取企业信息的,应该按照以下流程获取相关信息: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银河8366cc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办公室领取或在公司官方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应提供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受理方式:

1.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申

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2.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

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 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可当面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信函到达办公室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二)申请处理

1.申请审查

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造

成不当侵害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申请提供企业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

般按所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 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申请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且申请理由附合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的需要,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

3.申请答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企业信息,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自收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项企业信息

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

企业信息;

(3)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不属于公司公开范围的,告知申

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

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

公开的企业信息不存在;

(7)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

说明原因。

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三)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企业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贵州省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工作实际及需要公开信息事项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司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公开形式、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

(二)公司所属各级子企业门户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其他媒体;

(四)企务公开栏、向职代会报告等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遵循“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拥有主体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室、本单位拥有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公开、不公开)。

(二)信息拥有主体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对送公司之外机构会签的信息,各起草部室和单位须请会签信息拥有主体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涉及公司之外机构的,应事先沟通一致。

(三)信息拥有主体、办公室分别为公司信息各审核环节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各自审核环节。

(四)信息拥有主体对信息一致性、风险性、保密性进行审

核,其中,一致性审核即保障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公开的信息须与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已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一致,风险性审核即需要在公开前排除涉敏感信息、未决诉讼案件及取得与公开过程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披露风险。保密性审核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参照《贵旅集团保密工作制度》《贵旅集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查。

公开信息不得涉及标注密级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信息以及标注“内部资料”的信息,国家安全、社会法治、经济稳定和公司重大任务、重要项目等敏感信息,且公开该信 息不得违反与相关方达成保密协议或条款的约定。

(五)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的程序性、形式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根据确定的形式公开。重大信息应报公司领导批准。

(六)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履行程序参照公司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评议,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会同有关部室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意见;

(五)查阅信息公开资料;

(六)问卷调查;

(七)全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室、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

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通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及其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公司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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